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富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富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2008年11月15日,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男,汉族,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宋巧鸾,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楠楠,富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富平支公司,驻本县南韩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富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刘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刘某负担。代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