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粮油公司与徐先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水县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先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702号原告合水县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恒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红,经理(石恒银之子)。委托代理人谭芳(石晓红之妻),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徐先庆,女,湖南省澧县人。粮油公司与徐先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徐先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粮油公司诉称:被告租赁原告两间门面房经营乔丹专卖店,2013年7月1日到期,因政府拆迁,被告不交还门面房,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交还两间门面房。被告徐先庆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粮油公司与徐先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合水县西华北街两间门面房出租给徐先庆,合同约定期限三年。2013年7月1日期满后,双方未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徐先庆又续缴2013年7月至9月房租,同年8月31日双方签订《交房协议》,约定:1、乙方(承租方)于9月5日下午6时搬完所有货物,向甲方(出租方)交回所租空房;2、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退还乙方9月份房租10666元;3、甲方于9月5日下午6时收回空房时,退还乙方租房押金并一次性付给乙方搬迁费10000元整;到期后,双方因交房发生纠纷,均未履行协议义务。粮油公司遂于2013年9月9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合水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4月18日发布《合水县粮食局片区改造工程》拆迁公告,涉案房屋在改造范围内。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房屋所有权证》1份,证实涉案房屋的权属事实;2、《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实双方当事人的关系;3、交房协议1份和收条1张,证实双方协商交房事实。本院认为:粮油公司与徐先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期满后双方协商签订《交房协议》,到期均未履行;粮油公司诉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徐先庆立即交还两间门面房,因合同期限届满,且该房屋在政府拆迁范围内,故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徐先庆拒绝履行《交房协议》,其辩称交房需给付15万元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合水县粮油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先庆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徐先庆交还所租赁的门面房两间。案件受理费70元,由徐先庆负担。上述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从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法院。审判长 张海娟审判员 罗克林审判员 葛丽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