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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李宗宽、张永涛、郑红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被告郑某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风支公司错误,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剌世民审判员  罗林哲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