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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大荔隆发家福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刘某某,大荔隆发家福超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戴某某,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大荔隆发家福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大荔隆发家福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