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大荔隆发家福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刘某某,大荔隆发家福超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06号原告戴某某,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大荔隆发家福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大荔隆发家福超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