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雷与崔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崔立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商初字第801号原告王雷,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告崔立平,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原告王雷与被告崔立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雷诉称:2012年6月10日至2013年8月26日,被告租赁原告建筑钢管,租赁费与所欠物品折价共计17217元,被告已支付4500元,尚欠12717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赁费1467元、偿还钢管750米,价值11250元。被告崔立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被告租赁原告钢管。原告提供的出库单载明,承租人为崔立平。租赁物品为3m钢管250米,租赁费为每天每米0.018元,总价值为11250元。该出库单下方注明:已收贰仟元。被告崔立平在收到人签字栏中签字确认。后,被告崔立平于2012年8月22日支付租赁费500元、于2012年9月29日支付租赁费1000元、于2012年10月30日支付租赁费1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出入库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间的租赁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崔立平欠原告租赁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崔立平支付租赁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租赁费的数额计算为:每米15元,价值11250元。租赁费每米每天0.018元,自2012年6月10日到2013年8月26日共442天,每天13.5元,共为5967元,被告已支付4500元,还欠租赁费1467元。经本院核实,原告计算无误,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物(钢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对租赁物(钢管)的价值,双方签订的出库单中明确载明为11250元,对本数额,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崔立平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立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雷租赁费1467元。二、被告崔立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雷11250元的3m钢管750米。如不能返还,则支付折价款112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速递费60元,由被告崔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鲁静审 判 员 戴文宏代理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