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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翁聿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翁聿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代理人:樊晓丽。委托代理人:纪晓晨。被告:翁聿烃。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翁聿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保利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章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