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应志刚与魏春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志刚,魏春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应志刚。被告:魏春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志刚与被告魏春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志刚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春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志刚撤回对被告魏春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应志刚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晓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