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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应志刚与魏春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志刚,魏春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应志刚。被告:魏春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志刚与被告魏春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志刚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春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志刚撤回对被告魏春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应志刚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晓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