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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龙岗振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15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振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宝安振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科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羡浓,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记鸿,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妙璇,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翼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耀明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坤媛、张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款项7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1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经济特区实验外贸公司、深圳翼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及利息等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