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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碾民初字第0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葛运平与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运平,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碾民初字第0891号原告葛运平,男,1959年11月2日生。被告贺敬学,男,1945年1月15日生。被告张美英,女,1945年4月9日生。被告杜宗梅,女,1965年8月18日生。被贺茂光,男,1989年6月23日生。被贺茂芝,女,1990年11月6日生。原告葛运平诉被告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运平诉称:2012年1月12日,贺成军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息2%,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贺成军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2013年2月21日,贺成军因交通事故死亡。请求判令被告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8000元(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止,以月息2%计算)。被告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贺成军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息2%,借期1年。借款到期后,贺成军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2013年2月21日,贺成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另查明,被告杜宗梅系贺成军之妻,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贺敬学、张美英、贺茂光、贺茂芝均系贺成军第一顺序继承人。以上事实有借条、人口信息查询表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葛运平借款给贺成军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因借款发生在贺成军与被告杜宗梅婚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葛运平主张被告杜宗梅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48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贺成军已经去世,被告贺敬学、张美英、贺茂光、贺茂芝作为贺成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被告贺敬学、张美英、杜宗梅、贺茂光、贺茂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宗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运平借款本息共计248000元。二、被告贺敬学、张美英、贺茂光、贺茂芝在继承贺成军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义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杜宗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