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梁芙蓉申请执行刘思雄、陶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芙蓉,刘思雄,陶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梁芙蓉,女。被执行人刘思雄,男。被执行人陶德会,女。本院在执行梁芙蓉与刘思雄、陶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思雄、陶德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思雄所有的宝马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 川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