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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0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武×1与武×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1,武×2,武×3,武×4,宋×,武×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0753号原告武×1,女,1948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志刚,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2,男,1925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3,下列被告。被告武×3,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自述无业。被告武×4,女,1957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宋×,女,1953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5,下列被告。被告武×5,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原告武×1与被告武×2、武×3、武×4、宋×、武×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1诉称:武×2与陈x系夫妻关系,二于1992年7月8日共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xxx号楼x单元xxx房屋。陈x于1997年去世。二人有4个子女,其中武x7于2002年去世,有配偶和一女。现要求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xxx号楼x单元xxx房屋归武×2所有,由武×2给予我相应的份额补偿。被告武×2辩称:2005年我丧失劳动能力,长女为了照顾我生活,将本案房屋出租的收入供我看病吃药住院治疗,儿女跟着我吃了不少苦,不管房租收入多少,够我生活就算了。我每月向儿女要500元赡养费,报销也回不来,总共报销7000多元,房租是唯一的救命的生活来源,这直接和我的老命联系在一起。陈x去世后,我对本案房屋有继承权。被告武×3辩称:我同意武×2的意见。被告武×4辩称:按照继承法规定办理,有法必依。被告宋×、武×5辩称:要求本案依法办事。经审理查明:武×2与被继承人陈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4个子女,为武×1、武×3,武×4、武x7。陈x于1997年11月14日死亡。陈x之父母已先于陈x死亡。武x7与宋×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一女武×5。武x7于2002年2月24日死亡。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xxx号楼x单元xxx房屋(以下简称xxx号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陈x,该房屋系武×2、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当事人共同确认xxx号房屋现价值2000000元。武×3表示将其对xxx号房屋继承的份额给予武×2。宋×、武×5表示不需要在本案中区分处理二人的财产份额。武×2主张xxx号房屋归其所有,同意给武×1、武×4房屋折价款,不同意给宋×、武×5房屋折价款。以上内容,有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xxx号房屋系武×2、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继承时应当先将该房屋价值的一半分出归武×2所有,另一半属于陈x的遗产,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武×2、武×1、武×3,武×4、武x7继承。武x7已死亡,属于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武×2、宋×、武×5继承。武×3表示将其对xxx号房屋继承的份额给予武×2,本院不持异议并予准许。综上,xxx号房屋的财产份额中,武×2享有十五分之十一,武×1、武×4每人享有十分之一,宋×、武×5共同享有十五分之一。鉴于武×2主张房屋所有权且所占的份额比例较大,xxx号房屋判决房屋归武×2所有,武×2应按照其他当事人享有的份额比例给付房屋折价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本院判决如下: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xxx号楼x单元xxx房屋归武×2所有。二、武×2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武×1房屋折价款二十万元。三、武×2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武×4房屋折价款二十万元。四、武×2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宋×、武×5房屋折价款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元,由武×1负担一千一百四十元(已交纳),武×2负担八千三百六十元(武×1已经预交,武×2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武×1),武×4负担一千一百四十元(武×1已经预交,武×4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武×1),宋×、武×5负担七百六十元(武×1已经预交,宋×、武×5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给付武×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