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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建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项苗与马仁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俊生,项苗,马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民建字第00004号检察建议机关: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案外人):程俊生。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项苗。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马仁涛。被申诉人项苗与被申诉人马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俊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六检民行建字(2013)第06号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民事调解书执行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法律后果和影响,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的检察建议。经审查,案外人刘运生因涉嫌妨害作证罪,正被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该处理结果与本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81号案件具有关联性。为防止案件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项 军代理审判员 张 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祁春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