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贾某某,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赵县人,现住赵县。被告高某某,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