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明,吉祥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济南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理人胡祚庚,总经理。被告唐明,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吉祥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士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明、第三人吉祥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