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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海法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广海法执字第21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鹏航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海法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史焕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鹏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达隆,该公司董事长。武汉海事法院在执行该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海法商字第396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于2013年9月16日以(2013)武海法执字第00303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对该院以(2013)武海法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扣押在佛山港的,被执行人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佳和158”轮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立(2013)广海法执字第211号案接受了武汉海事法院的该项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武汉佳和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现扣押在佛山港的“佳和158”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子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