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贾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贾某向申请执行人田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定平
审判员 万 林
审判员 孟昭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