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施和朋与高根其、徐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和朋,高根其,徐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施和朋。委托代理人张会佳。被告高根其。被告徐国琴。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和朋与被告高根其、徐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