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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施和朋与高根其、徐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和朋,高根其,徐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施和朋。委托代理人张会佳。被告高根其。被告徐国琴。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和朋与被告高根其、徐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