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贾玉恩。被告顾建波。被告顾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恩诉被告顾建波、顾社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贾玉恩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贾玉恩负担。
审 判 长 田红志
审 判 员 杨清森
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