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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711号

贾玉恩与顾建波、顾社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玉恩,顾建波,顾社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贾玉恩。被告顾建波。被告顾社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恩诉被告顾建波、顾社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贾玉恩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贾玉恩负担。

审 判 长  田红志

审 判 员  杨清森

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