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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小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法执字第322号申请人执行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许小川,男,汉族。申请人执行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小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盐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7日,依法委托绵阳市合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盐亭县北街安居大厦220号1幢1层商住门面营业用房,其标的物由潘红川以1300000.00(大写:壹佰叁拾万圆整)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位于盐亭县云溪镇北街安居大厦220号1幢1层营业用房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二、买受人潘红川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刘仁辉审判员 王铈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