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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执委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杨玉玲与永吉县岔路河镇国泰木材经销处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岭,永吉县岔路河镇国泰木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恢字第7号(2013)永执委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岭。委托代理人:杨燕鹏。被执行人:永吉县岔路河镇国泰木材经销处。负责人:陈国泰申请执行人杨玉玲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岔路河镇国泰木材经销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0)吉中民一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玉玲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执行款30000元,2013年10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永吉县岔路河镇国泰木材经销处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玉玲6万元(包括未付本金30441.68元、利息14666元、执行受理费1000元);余款13,892.32元用作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社会保险费用。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的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社会保险费用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0)吉中民一终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