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依倍亮洗衣店与穆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依倍亮洗衣店,穆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上海依倍亮洗衣店(普通合伙),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勾逸淳。被告穆坤,男,1974年12月20日生,回族,住上海市长宁��。委托代理人庄菁,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依倍亮洗衣店(普通合伙)诉被告穆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海依倍亮洗衣店(普通合伙)向本院提起的(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634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受理,并正在审理之中。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沈慧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