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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王富超与党群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青俊,女。被告党某某,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秀云,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