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锦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乡蓝色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锦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乡蓝色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委托代理人姚某。委托代理人罗某。被告湖南省锦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委托代理人马某。委托代理人何某,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宁乡蓝色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锦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乡蓝色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锦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乡蓝色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锦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乡蓝色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长沙归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