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2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乔天富与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天富,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732号原告乔天富。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圣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9层A-9。法定代表人王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琳琳。本院在审理乔天富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乔天富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乔天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乔天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人民陪审员 张金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薄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