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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惠民与余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民,余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惠民,男,生于1960年1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余宝林,男,生于1976年6月3日,汉族,南郑县国税局红庙国税所干部。申请执行人张惠民申请执行余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2011)南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余宝林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惠民借款本金5万元,逾期不能偿还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元。判决生效后余宝林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惠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依法冻结了余宝林的工资帐户,于2012年5月23日划拨9000元(其中:归还张惠民借款8370元、案件受理费580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50元)。2013年4月划拨1.35万元(其中:归还张惠民借款1.04万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100元、余宝林领取子女生活费3000元),案件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余宝林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在本次执行中,于2013年10月再次划拨被执行人余宝林工资5500元,用于归还张惠民借款。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大,加之被执行人外债大,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执字第002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