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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66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告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暴燥,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谩骂、殴打原告,为了孩子原告勉强度日,但近年来被告家庭暴力不断升级,2012年被告曾将一杯开水浇向原告身上,烧毁原告及孩子衣物等。2013年至今被告殴打原告四次,被告用砖头击原告头部致鲜血直流。被告的家庭暴力致原告身心遭受极大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女儿骆Z由原告抚养,儿子骆WW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其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在干农活时,说不到一块,发生争吵,曾对原告动过手,但不是经常性的,其也用茶水泼过原告,但不是用的开水。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6月某某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某某日生育一女,取名骆Z,2006年某某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骆WW。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也曾动手打过原告,2013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后,原告离家在外生活至今。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今后坚决不再对原告动手,为了孩子,希望原告回去好好过日子,其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理解与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理性对待,通过沟通等方式化解矛盾,达成共识。庭审中,被告表示其以后坚决不再对原告动手,为了孩子其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从被告对其动手打人已有的悔改之意并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从思想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痛改前非,通过积极的努力与原告共建和谐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另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