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董福生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713号罪犯董福生,男,1954年9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8日作出(1996)成刑初字第504号判决:以被告人董福生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董福生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7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川刑一终字第6号判决:以董福生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30日,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2年11月1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0年11月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雅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对罪犯董福生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福生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福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福生在服刑改造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福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