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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刘雪五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雪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83号罪犯刘雪五,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和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雪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刘雪五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雪五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雪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雪五减去��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