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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刘宗社与李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社,李西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刘宗社。被告李西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社与被告李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虎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