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正军与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军,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行初字第228号原告赵正军。被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告赵正军诉被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姚丽审判员 李雯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