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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正军与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军,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行初字第228号原告赵正军。被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告赵正军诉被告河南省烟草专卖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姚丽审判员  李雯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