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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忠森与蒋杰、蒋校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2227号原告:刘忠森,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杰,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蒋校荣,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森诉被告蒋杰、蒋校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森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杰、蒋校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森撤回对被告蒋杰、蒋校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秋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