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凤芹与田军只、朱文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芹,田军只,朱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芹,女,1952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被执行人田军只,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被执行人朱文珍,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田军只。本院在执行王凤芹与田军只、朱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6号,以(2011)北执字第2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安阳市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5号楼D座402号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900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田军只,朱文珍至今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文珍名下位于安阳市盘庚街辉龙城市家园5号楼D座402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