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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西军与石德华、梁国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西军,石德华,梁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丁西军,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旬阳县神河镇湾寺村*组,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82********。被执行人石德华,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旬阳县赤岩镇马保村*组,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0********。被执行人梁国芝,女,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6********,系石德华之妻。申请执行人丁西军于被执行人石德华、梁国芝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0)旬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丁西军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石德华、梁国芝赔偿申请丁西军36000.00元,司法救助10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旬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30.00元由申请人丁西军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