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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宋志东与佟恒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643号原告:宋志东,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灯塔市百吉车队。被告:佟恒武,男,41岁。被告: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昌图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东诉被告灯塔市百吉车队、佟恒武、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昌图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志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志东撤回对被告灯塔市百吉车队、佟恒武、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昌图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宋志东负担。审判长  姜云秀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