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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8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石明华与被告庄学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华,庄学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141号原告:石明华,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大鹏,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被告:庄学俊,男,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明华与被告庄学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已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明华负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