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阳民催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阳民催字第03号申请人: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灌西路。法定代表人:谢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兴运,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交通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于2013年4月22日签发的票号为30100051/20575606,金额53812.8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旭华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熔钢代理审判员  童荣彬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