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余某甲、余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曾某。被告:余某甲。被告: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余某甲、余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周某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诉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某审 判 员 罗某甲人民陪审员 谭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某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