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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余某甲、余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曾某。被告:余某甲。被告: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余某甲、余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周某于201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诉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某审 判 员  罗某甲人民陪审员  谭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某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