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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孔春桃与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中六分公司、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湖南凤沅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中六分公司,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湖南凤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81号原告:孔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西宾阳县。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中六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281号下地三至地上四层。负责人:张旭峰。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PAULFRASERDALEYRITCHIE,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衡,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湖南凤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国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男,该公司主任,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符瑞娟,女,该公司主任,联系地址。本院受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广州中六分公司、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湖南凤沅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孔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