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1年10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才浩,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17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有军审判员 赵永鑫陪审员 陈海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