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2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李强,宋云岩,崔润鹏,孙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20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开发区长江中路3号。负责人王建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宋云岩。被执行人崔润鹏。被执行人孙正利。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63057.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