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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刘兆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建,鞠树山,海阳海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建。被执行人鞠树山。被执行人海阳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桐柏路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建与被执行人鞠树山、海阳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