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刘兆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建,鞠树山,海阳海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建。被执行人鞠树山。被执行人海阳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碧城工业园桐柏路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建与被执行人鞠树山、海阳海佳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