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化晶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开化晶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夏明。委托代理人:方国强。被告:开化晶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晶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浙江明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福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福基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诗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霞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