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 审 判员 韦乐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唐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