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科与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097号原告刘科。被告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13号。法定代表人鲁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维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科与被告资阳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科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科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科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