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正工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银河消防车辆装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正工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鸡银河消防车辆装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65号原告宝鸡市正工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新建路东段滨河花园一楼。法定代表人陈秋兰,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栋奇,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银河消防车辆装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20路。法定代表人孔昭斌,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正工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银河消防车辆装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正工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宝鸡银河消防车辆装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正工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正工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银河消防车辆装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宝鸡市正工机电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勤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昊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