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执字第111号申请人肖社生与被执行人唐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社生,唐才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肖社生,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唐才福,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社生与被执行人唐才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才福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阳凯审判员 黄火旺审判员 黄德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如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