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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涞源县研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研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高行初字第29号原告涞源县研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洪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新忠,该局局长。原告涞源县研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涞人社劳监罚字第(2013)第D0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二零一三九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经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研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俊华审 判 员  李祥然代理审判员  闫晓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亚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