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真与祝云娥、袁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真,祝云娥,袁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真。委托代理人:翁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云娥。委托代理人:夏寿平、王永昌。原审被告:袁平。上诉人周真因与被上诉人祝云娥、原审被告袁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建德市人民法院(2013)杭建寿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3日向上诉人周真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周真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张一文代理审判员 金瑞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英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