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9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培锋与陈炎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锋,陈炎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94-1号申请执行人陈培锋。被执行人陈炎洲。陈培锋诉陈炎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前,根据陈培锋的申请,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作出(2012)金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将陈炎洲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予以查封。现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炎洲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培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陈炎洲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房产的屋内物品(详见清单)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