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娟与张永辉、张静、李宏伟、袁锁成、郭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张永辉,张静,李宏伟,袁锁成,郭宏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王娟。被告张永辉。被告张静。被告李宏伟。被告袁锁成。被告郭宏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张永辉、张静、李宏伟、袁锁成、郭宏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以被告张永辉下落不明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退付原告王娟1650元。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道岩卓 更多数据: